《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林草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青团中央关于印发<全国保护鸟类活动和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专项行动联合工作方案>的通知》(林护发〔2025〕50号)等有关精神。《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丰都府发〔2024〕6号)已不能适应当前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需要,需重新制定《丰都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的通告》,以便加强我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二、禁猎区范围
(一)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二)国有林场范围内;
(三)其他依法划定的禁猎区范围内。
三、禁猎期时段
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的种类和分布设置的禁猎期。对县域分布种类多、活动范围广的鸟类和保护级别高的兽类,划定禁猎期为全年;对两栖爬行类,划定禁猎期为3—10月。
四、禁猎区和禁猎期范围以外是否能进行猎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捕三有、地方重点应通过审批,未经许可的猎捕行为均是违法行为且相应设立了行政处罚。强调划定禁猎区禁猎期不代表其他区域时段可以猎捕,而是突出特定区域特定时段的强化保护,违反相关规定处罚则会更重。
五、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有哪些?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外,禁止使用枪支、犬捕、弩、弹弓、绳套等工具进行猎捕,严禁使用挖陷阱、无人机辅助猎杀等方法进行猎捕。
六、违反《通告》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范围内进行猎捕可能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在自然保护地、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破坏生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